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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何绪良与林邦良、瑞安市华兴印刷机械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绪良;林邦良;瑞安市华兴印刷机械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何绪良。法定代理人何先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晓荣、黄爱国。被告林邦良。被告瑞安市华兴印刷机械厂。业主贾贻兴,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雅发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正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绪良与被告林邦良、瑞安市华兴印刷机械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绪良撤回对被告林邦良、瑞安市华兴印刷机械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1元,由原告何绪良负担。审 判 员 黄其宁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