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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中国电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钟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袁劲秋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雁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