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谢光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支公司、茹婉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支公司,茹婉芬,徐中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0号原告:谢光勇,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溪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甬路456号。法定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茹婉芬,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徐中杰,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光勇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支公司、茹婉芬、徐中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