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冀刑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振杰抢劫、强奸、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振杰
案由
抢劫;强奸;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执字第37号罪犯李振杰。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3日作出(2008)邢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振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0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五次,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振杰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振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9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士文代理审判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锁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