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军师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卫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