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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知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建西与肖胜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西,肖胜利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387号原告周建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胜利,永嘉县力丰烟具厂业主,经营地址(同住址)永嘉县瓯北镇马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西与被告肖胜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西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西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建西负担。审 判 长  林青青审 判 员  白海玲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