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权生与吴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生,吴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8号原告:李权生,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吴杏永,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权生诉被告吴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权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权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