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权生与吴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生,吴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8号原告:李权生,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吴杏永,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权生诉被告吴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权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权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