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强、张聪萍及李福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强,张聪萍,李福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北街71号。法定代表人常新元。委托代理人丁云波,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小青。被告张强。被告张聪萍。被告李福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强、张聪萍及李福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工月工月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04元。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