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宫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宏谋与何随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谋,何随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27号原告刘宏谋。被告何随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谋与被告何随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谋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