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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宫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宏谋与何随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谋,何随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27号原告刘宏谋。被告何随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谋与被告何随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谋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