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焕杰,杨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6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焕杰,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杨华英,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焕杰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华英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华、被告人岑焕杰、杨华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5日,被告人岑焕杰伙同徐新波(已判刑)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西华头村,做庄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张永强(已判刑)等人投注人民币5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杨华英经手将其中的5万元码单转报给“彭云”,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左右。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岑焕杰、杨华英向慈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岑焕杰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岑焕杰、杨华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徐新波、张永强的供述、证人岑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六合彩”报码记录单、到案经过、本院(2008)慈刑初字第197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岑焕杰的立功材料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岑焕杰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华英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岑焕杰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华英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华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杨华英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岑焕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被告人杨华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岑焕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杨华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杨华英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华 丽 萍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