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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原住汕尾市城区东涌镇,现住汕尾市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以每粒镜片1.5元的价格先后向邹某某购买了TFT9D6180型显示镜片485粒、TFT9D6152型显示镜片511粒(赃物合值人民币11580元)。同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将上述镜片以每粒镜片人民币7.5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某2,收取了订货款人民币5000元。同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汕尾市区新时代酒吧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柯某、刘某、陈某2证言,同案人邹某某供述及扣押及发还赃物清单、照相、汕市区认字(2010)61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某某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且赃物已缴获归还失主,未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俊智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必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