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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林作剑与郑关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作剑,郑关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0号原告林作剑。委托代理人陆华敏。被告郑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作剑诉被告郑关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作剑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关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作剑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关林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作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6元减半收取4303元,由原告林作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