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林作剑与郑关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作剑,郑关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0号原告林作剑。委托代理人陆华敏。被告郑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作剑诉被告郑关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作剑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关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作剑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关林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作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6元减半收取4303元,由原告林作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