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繁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新港支行与杨福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新港支行,杨福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繁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新港支行,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彭升林。委托代理人:孙百余,系客户经理,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杨福祥,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住繁昌县。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新港支行以被告杨福祥已还清所有贷款为由于2011年元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新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新港支行承担。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夏银附有关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