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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黄尚福与安吉县规划与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黄尚福;安吉县规划与建设局;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

案由

行政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湖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尚福。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县规划与建设局,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中路。法定代表人彭忠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卫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之悦。原审第三人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中路。法定代表人马洪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立科,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尚福因与被上诉人安吉县规划与建设局、原审第三人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黄尚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利平、被上诉人安吉县规划与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卫红、陆之悦,原审第三人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立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至2011年1月15日。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黄尚福以与被上诉人安吉县规划与建设局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尚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尚福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尚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育琴审判员  杨瑞芳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烈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