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378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甲、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甲,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378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周乙。被告周甲。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周甲、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乙,被告周甲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及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某诉称:2009年10月24日,被告周甲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10年10月23日止,月息2分。被告赵某某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周甲未返还借款,被告赵某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周甲返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从2009年10月24日起至履行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被告赵某某对被告周甲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将利息计算标准自月息2%降至1.62%。被告周甲辩称:被告周甲不认识原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也未交付30万元借款,故被告周甲无须承担还款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周甲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某辩称:2009年10月29日,被告赵某某曾经向一个叫孙某某的人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周甲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20万元借款已经归还,孙某某也出具了收条给被告赵某某,但该收条现在找不到了。本案中借条和保证书上的签名均是由两被告本人所签,但两被告不认识原告,被告周甲从未向原告借款,被告赵某某亦未提供担保,故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徐某某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借条及保证书各1份,证明被告周甲于2009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分,于2010年10月23日前还清,该笔借款由被告赵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周甲、赵某某认为:被告赵某某在2009年10月29日曾向孙某某借款20万元,并由周甲提供担保,该借款已还清。被告周甲从未向原告借款,借条及保证书中借款人、担保人处虽由两被告本人签名捺印,但在出具借条时,两被告是出于对孙某某的信任,先在空白的借条上签字捺印。保证书的内容也可以看出被告赵某某才是借款人。被告周甲、赵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两被告对在借条及保证书中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虽认为借条在两被告签字时为空白以及未向原告借款,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2009年10月24日,被告周甲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由被告赵某某提供担保。同日,两被告分别出具借条及保证书各一份,约定月息2分,于2010年10月23日前还清。原告按约提供借款,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原告与被告赵某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周甲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赵某某亦未承担担保之责,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被告抗辩并未向原告借款,但原告现系借条的合法持有人,两被告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另外,两被告陈述在空白借条中签字显然有悖常理。被告赵某某抗辩其是实际借款人,但借条已明确其担保人的身份,原告亦否认其为借款人。两被告以上抗辩理由均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某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的利息;二、赵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周甲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周甲负担,赵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8802968)代理审判员崔白洁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郑洪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