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刑初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义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霍刑初字第0039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义军,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23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0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义军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启龄,被告人王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戚某某购买一辆奥迪A8轿车,6月份戚某某在合肥市东至路上一个叫宋某某开设的“燕渡轮胎美容装璜”店给该车美容装璜时结识了店老板宋某某,因戚某某车一直没有搞到好牌照,经宋某某介绍认识了王义军,被告人王义军自称可以办到一副“皖O”开头的警用牌照或“皖A**”开头的五百号以内的政府用的牌照,后两人多次商谈,王义军称办理此事需要35000元。2008年6月30日戚某某从霍邱建设银行向王义军提供的合肥建行帐户汇入现金4万元。后戚某某多次电话给王义军催问办理情况,王义军以此事难办为由,迟迟不给戚某某办理。后戚某某再打电话给王义军时,王义军的手机停机。2009年2月10日戚某某报警。案发后,被告人王义军退赔戚某某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银行帐单、退款收据、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义军能认罪悔罪,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如下:被告人王义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梅玉琴审 判 员 熊大成审 判 员 刘功群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