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漯立行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桂芹、娄原令与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漯河市铁东开发区翟庄农村信用合作社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纠纷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1)漯立行申字第2号孙桂芹、娄原令:你们与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漯河市铁东开发区翟庄农村信用合作社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漯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以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规避被申请人的房产权证是由无效房产权证演变的、袁辉琴的购房行为不能体现善意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调卷复查认为,本案中袁辉琴作为该不动产的买受人,是善意有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20070013255号房屋所有权证,完成了公示,符合善意取得的四个构成要件。申请人孙桂芹、娄原令没有在本院审查期间提交足以推翻二审终审判决的新证据,故孙桂芹、娄原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孙桂芹、娄原令再审申请。特此通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