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曹亚琴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亚琴;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曹亚琴。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田俊。委托代理人侯屹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军民。委托代理人侯屹立。原告曹亚琴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皇子坡村三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皇子坡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俊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亚琴、被告皇子坡村三组诉讼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侯屹立、被告皇子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侯屹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系被告所在村组村民,被告村组于2010年11月给每位村民分征地补偿款1800元,却未给其分配,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征地补偿款1800元。被告皇子坡村三组辩称,小组执行村制定的分配方案,嫁城女分配征地款的一半。被告皇子坡村村委会辩称,原告为嫁城女,根据村制定的分配方案,嫁城女只能分配征地款的一半。经审理查明,原告曹亚琴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组户籍,1991年9月曹亚琴与西安医科大学职工马晓明结婚,马晓明系居民户口。2003年2月曹亚琴与马晓明离婚。因马晓明为居民户口,原告户籍无法迁入,故其婚后户籍仍在被告村组。2010年11月被告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1800元,但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1800元。以上事实,有户口登记本、离婚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曹亚琴与城镇职工结婚,根据国家户籍管理政策婚后户籍无法迁出,且其现已离婚户籍仍在被告村组,故对其要求被告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1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三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亚琴征地补偿款18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皇子坡村三组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