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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0524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卫某,男,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2012年1月12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沈建平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