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侯起华与青岛百丽秀工艺品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起华,青岛百丽秀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侯起华,女,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百丽秀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胜利路665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起华诉被告青岛百丽秀工艺品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起华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况变化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起华负担。审 判 长 雷鸿春审 判 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颖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