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向贤安与扬州业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贤安,扬州业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87号原告:向贤安,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佟文福,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业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21011000045977),住所地扬州市玉器街42号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贤安与被告扬州业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贤安撤回对被告扬州业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15元,减半收取2357.5元,由原告向贤安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