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继兰、刘启中等与贾飞、任兴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飞,任兴勤,王继兰,刘启中,刘启瑞,刘启云,孙广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飞,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兴勤,男,195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谯城区十九里镇任大庄辛勤预制厂的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子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兰,女,194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刘家庆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启中,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家庆的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启瑞,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家庆的次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启云,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刘家庆的女儿)。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广全(曾用名孙保安),男,195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贾飞、任兴勤因与被上诉人王继兰、刘启中、刘启瑞、刘启云、原审被告孙广全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阮东、上诉人任兴勤的委托代理人李子明,被上诉人王继兰、刘启中、刘启瑞、刘启云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原审被告孙广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