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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冰与鲍宏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冰,鲍宏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民初字第1号原告:陈冰。委托代理人:徐勤,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宏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励丹文,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冰与被告鲍宏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冰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陈冰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