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冰与鲍宏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冰,鲍宏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民初字第1号原告:陈冰。委托代理人:徐勤,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宏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励丹文,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冰与被告鲍宏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冰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陈冰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