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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明丽诉被告谷胜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丽,谷胜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周明丽,女,1976年1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叶宪芳,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胜利,男,1968年9月24日生。原告周明丽诉被告谷胜利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明丽于2011年元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维佳二0一一年元月十日书记员  曹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