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镇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郭涛犯盗窃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镇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涛,男,1983年8月16日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9月15日因盗窃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涛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郭涛驾驶租赁的轿车窜至镇安县柴坪镇建国村五组陈胜宏家附近,乘家中无人之机扳断窗子钢管进入室内,将床头柜锁撬开盗走柜内现金2100元后迅速逃离现场。2010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郭涛驾车窜至镇安县柴坪镇柴坪村三组雷道义家,乘家中无人之机从雷道义房后将窗子钢筋扳弯,进入室内在卧室衣柜一个小包里盗窃黄金项链一条(因被告人郭涛将黄金项链丢失,被害人又无法提供购买发票,无法确定价值)、在一个女士挎包里盗窃现金300余元后迅速逃离现场。2010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郭涛驾车窜至镇安县米粮镇清泉村一组王玉智家,乘家中无人之机,用早已准备好的套筒扳手撬门入室,在其衣柜一个黄色信封里盗窃现金3000元。后又窜至王玉智邻居宁XX家,从宁XX家后屋檐将房屋的钢筋扳弯钻进屋内在衣柜暗抽屉里盗窃现金600余元,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2010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郭涛驾车窜至镇安县木王镇朝阳村四组郭兴地家,乘家中无人之机从郭兴地房后将后窗钢筋扳弯,玻璃砸碎后进入室内盗走“芙蓉王”牌香烟一条、蓝“好猫”香烟一条,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香烟经镇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总价值410元。2010年8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郭涛驾车窜至镇安县庙沟乡蒿坪村二组杜忠礼家,用套筒扳手将大门锁撬开进入室内,在屋内桌子抽屉里盗窃现金30元后迅速逃离现场。2010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郭涛驾车窜至镇安县张家乡东岭村四组宋前芳家,乘家中无人之机用楼梯从宋前芳家屋后檐上到二楼阳台,从阳台推开窗户进入室内,在衣柜一本影集里盗窃现金1000元后迅速逃离现场。2010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郭涛驾车窜至镇安县云盖寺镇金钟村四组艾年军家,乘家中无人之机用套筒扳手撬门入室在卧室衣柜内盗窃现金270元及银元四块、银镯子一对、铜板五枚、麻钱二枚,经镇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314元,总计584元。作案后又窜至艾年军邻居艾涛家,撬门入室在大衣柜里盗走银元三块、银手镯子一个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镇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总价值148元。2010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郭涛驾车窜至镇安县柴坪镇建国村四组王金余家乘家中无人之机,从其房子的卫生间窗户钻进屋内盗走现金1100余元、华为T209手机及三星SGH-C003手机各一部,经镇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总价值173元,总计1273元。随即被告人从二楼窗户跳至一楼平台,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2010年9月2日10时许,郭涛驾车窜至庙沟乡蒿坪村九组王益凤家,乘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盗走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经镇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总价值3120元)后迅速逃离现场。2010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郭涛驾车窜至镇安县庙沟乡东沟村三组金庆发家,乘家中无人之机用早已准备好的套筒扳手撬门入室盗走现金2000元后迅速逃离现场。2010年9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郭涛窜至镇安县回龙镇回龙村三组徐武臣家,乘家中无人之机从其屋后檐将窗户的钢筋扳弯钻进室内盗走现金400元及银元九块、铝手镯一只、银佛坠一个、镀铜铝戒指一枚,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镇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102元,总计502元。2010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郭涛驾车窜至镇安县米粮镇门里村贺光清家,乘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正在实施盗窃时发现主人回来随手盗走半包“白沙”香烟后迅速逃跑,在逃至米粮镇光明村孙家沟口桥头时被米粮派出所民警抓获。综上,被告人郭涛共盗窃作案14起,盗窃总额15067元,其中人民币10800元已被挥霍,物品价值4267元,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胜宏、雷道义、王玉智、宁XX、郭兴地、冯龙清、杜忠礼、宋乾芳、艾年军、艾涛、艾万金、王金余、胡兴芝、王益凤、金庆发、邓希莲、徐武臣、贺光清陈述,证人朱保生、侯丹丹、黄琪、程小波、孙集龙、陈飞、黄瑶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及辨认笔录,镇价认字(2010)58号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称量记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作案工具、被盗物品照片,(2009)新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涛驾车多次流窜作案,且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应从重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正健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亓晓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