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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邹绍忠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绍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85号罪犯邹绍忠,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汉族,小学毕业,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了(2007)余刑初字第6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绍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绍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绍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绍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绍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