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罗祥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祥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祥荣,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平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8日被传唤到案,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祥荣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祥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罗祥荣溜门进入宁波某阀门有限公司仓库,躲在仓库楼顶;等到次日1时许,被告人罗祥荣将仓库一楼的十箱铜阀门转移至仓库二楼西侧厕所旁并用纸板掩盖住。天亮后,被告人罗祥荣趁机溜走。同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罗祥荣再次溜门进入宁波某阀门有限公司仓库,躲在仓库楼顶;等到次日1时许,被告人罗祥荣先将之前藏好的十箱铜阀门由厕所窗户扔至厂房外,后又在仓库一楼窃得四箱铜阀门,也由厕所窗户扔至厂房外。后被告人罗祥荣与老乡鲁某(另案处理)准备转移所窃铜阀门时被群众发现,二人逃离现场。经估价,上述铜阀门价值人民币20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祥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黄某的证言笔录,证人黄某的辨认笔录,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慈认字(2010)276号价格认证报告书,公安机关的登记物品清单(含照片)、情况说明,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及被告人罗祥荣的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祥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祥荣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罗祥荣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祥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2年9月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建 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