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明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顾文苍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明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文苍,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明光市。2010年9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0〕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文苍犯强奸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贯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文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文苍分别于2010年8月、9月二次窜入同村村民陶某1家,对陶实施奸淫。经鉴定:陶某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文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陶某1陈述;证人袁某1、吴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顾文苍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顾文苍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顾文苍窜至同村村民陶某1家,见陶某2在看电视,遂起歹意,对其实施奸淫。同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顾文苍经过陶某1家时,见陶家大门未关,遂进入陶家将大门插上,在卧室内将陶某1强奸。此时,陶的丈夫袁某1回家发现大门被插上,陶某1在屋内哭喊,遂敲门,陶某1将大门打开后,被告人顾文苍向后院逃窜,被袁抓住,被告人顾文苍跪地求饶,后趁袁不备逃走。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陶某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定能力评定: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2010年9月18日,被告人顾文苍向明光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陶某1陈述,证实在2010年9月3日下午,其一人在家睡觉时,被告人顾文苍窜入其卧室,强行将其奸淫,其挣扎呼救,后其丈夫袁某1回家敲门,其将大门打开后,被告人顾文苍遂逃离现场的事实。并证实其以前曾被顾文苍强奸过一次。2.证人袁某1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日,其回家敲门时,听见妻子陶某1的哭喊声,陶某1开门后,其看见被告人顾文苍全身赤裸正往后院跑,其上前将顾抓住,顾跪地求饶,后趁其不备逃走,其听妻子陶某1自述被顾文苍强奸的事实。3.证人袁某2证言,证实其听说陶某1被顾文苍强奸了,遂报警的事实。4.证人吴某1、袁某3、袁某4、吴某2证言,均证实听说顾文苍强奸陶某1。并证实陶某1头脑有点弱智。5.证人顾某证言,证实因其儿子顾文苍强奸陶某1一事,其找吴某3进行调解的事实。6.证人吴某3证言,证实顾文苍的父亲顾某找其就陶某1被强奸一事,与袁某1家进行调解的事实。7.证人王某、陆某证言,均证实被害人陶某1头脑弱智、反映特别慢。8.被告人顾文苍供述,其供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情况。10.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陶某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定能力评定: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11.书证:明光市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一份,证实本案由被害人陶某1的公公袁某2通过电话报案至明光市公安局。12.书证:明光市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证明”一份,证实在2010年9月18日,被告人顾文苍向该局投案。13.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顾文苍的年龄等身份事项。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文苍违背妇女意愿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顾文苍在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文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克燕审 判 员 朱 萍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