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津胜与张红香、张国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津胜,张红香,张国峰,张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刘津胜,昌乐县朱刘街办刘坤家庄村。被告张红香,昌乐县朱刘街办山坡村。被告张国峰。被告张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津胜诉被告张红香等三人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红香的赔偿款14000元,并向本院提供鲁G×××××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红香的赔偿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会启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郄本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