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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周某。被告:吕某。原告周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先霞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婚后无正常夫妻性生活,以致到现在原告没有怀孕,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吕某辩称:双方的婚姻基本情况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无正常夫妻生活导致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是因为之前被告不够重视,现在去看医生,是可以治愈的。原、被告认识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很深厚,故不同意离婚。原告周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经被告吕某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证1、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无异议。经审核,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吕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上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于2001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3月2日登记结婚,由于原告至今未孕,原告认为系与被告无正常夫妻生活所致,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审理中,因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造成目前夫妻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认为系与被告无正常夫妻生活导致其未能怀孕所致。鉴于被告要求和好的意愿非常强烈,且被告也有积极治疗的态度,故双方仍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希望原、被告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共同处理好家庭事务,促使夫妻重归于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先霞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