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桥街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桥街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902号原告:衢州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城区环城东路××号(以下简称立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童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桥街××务部,住所地:衢州市××城区闹市区××层(以下简称营销服务部)。诉讼代表人:张某。原告立大公司与被告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立大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营销服务部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故原告提出的诉讼无明确的被告,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衢州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桥街××务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冬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