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永民初字第469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被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原告曾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建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被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间认识,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即草率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金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金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很好地培养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不顾家庭,不务正业,还经常殴打原告。2007年间,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一年半,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08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10年2月22日,被告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现关押在温州市黄龙强制隔离戒毒所。综上,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很好地培养夫妻感情。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现原告再次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金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为了证明起诉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身份证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户口簿一份,以证明被告及两个儿子的身份情况;4、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事实;5、法院传票一份,以证明原告曾于2008年7月22日起诉离婚的事实;6、乌某派出所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现正被强制戒毒的事实。被告金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的关于双方认识、生育子女及结婚的情况均属实。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儿子由其抚养;原告应给其经济补偿250000元。婚后,其有殴打原告;还给原告下过毒,以致原告经住院抢救才脱险。被告金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表示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核,亦未发现上述证据存有瑕疵和疑点,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依法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合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1991年间,原、被告认识。××××年××月××日生育长子金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子金某乙。金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甚至对原告投毒。2007年间,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一年半。2008年7月22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10年2月22日,被告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现在温州市黄龙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吸毒恶习屡教不改,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实施殴打、投毒,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此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生育两个儿子,长子金某丙已年满十八周岁,能独立生活;次子金某乙未满十八周岁,尚需父母抚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儿子金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25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曾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二、婚生次子金某乙由原告曾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分理处,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建勇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