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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刘某,女,二十六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葡萄庄子村。被告:田某,男,二十九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小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