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一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刘池霞、陈思荣等与陈孝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池霞;陈思荣;陈孝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霍民一初字第00110号 原告:刘池霞(又名刘池侠),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 原告:陈思荣,女,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劲松,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孝彪,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 原告刘池霞、陈思荣与被告陈孝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池霞、陈思荣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孝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池霞、陈思荣诉称:2010年8月24日,被告陈孝彪无故到陈思荣家寻事,殴打陈思荣之夫未果后,迁怒于两原告,殴打两原告,致两原告轻微伤。事后,被告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现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池霞损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3636元,赔偿原告陈思荣上述各项损失计37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刘池霞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曾用名为刘池侠)及具适格的原告主体。2、霍邱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对其人身侵权的事实。3、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霍邱二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县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鉴定书,证明其伤情及住院天数。4、医疗费发票,证明其为检查、治疗而支出的费用。 原告陈思荣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其身份及具适格的原告主体。2、县公安局出具的陈孝彪殴打他人卷宗,证明被告对原告陈思荣人身侵权的事实。3、霍邱二院出具的住院记录及县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鉴定书,证明损害结果及治疗经过。4、医疗费发票,证明其为检查、治疗而支出的费用。 被告陈孝彪未作答辩。 审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上午,被告陈孝彪到霍邱县王截流乡陈郢街道原告刘池霞之弟、陈思荣之夫刘池军家因原来的铁船纠纷与刘池军言语不和,再次发生纠纷,引起互殴,后被告陈孝彪又致两原告受伤。二原告遂于当日到霍邱二院住院治疗,原告刘池霞住院10天,原告陈思荣住院9天。原告刘池霞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180元、误工费380元(38元/天×10天)、护理费680元(68元/天×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20元/天×10天)、计3440元。原告陈思荣的损失有:医疗费2076元、误工费342元(38元/天×9天)、护理费612元(68元/天×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20元/天×9天),计3210元。9月7日,两原告伤均被县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9月16日县公安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两原告索赔未果,致成本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举证,并经本院认定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陈孝彪与原告刘池霞、陈思荣的亲属刘池军为琐事发生纠纷,本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调解、化解矛盾,但其不能正确处理,到两原告亲属家寻事未果后,又无端殴打两原告,致两原告轻微伤,其过错明显,应负侵权之责,故对二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要求护理费按安徽省卫生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每天84元计算,而依相关规定,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即每天68元计算,故对其护理费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余不予支持。因县二院医嘱中无加强营养建议,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的诉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孝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池霞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损失计3440元; 二、被告陈孝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陈思荣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损失计3210元; 三、驳回原告刘池霞、陈思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孝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 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祖 良 代理审判员 高 祖 祥 人民陪审员 王 中 彬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友军(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