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民二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曾小燕诉被告吴建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小燕;吴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243号原告曾小燕,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路。被告吴建全,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燕诉被告吴建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小燕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恒球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