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柘法慈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柘法慈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梁某,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文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