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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柘法慈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柘法慈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梁某,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文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