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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封元与宋海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封元,宋海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王封元。委托代理人李进春。被告宋海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封元与被告宋海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封元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封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封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