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任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某某诉王某某、任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任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