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艳飞,周荣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曹艳飞。被执行人周荣凯。曹艳飞申请执行周荣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艳飞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7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荣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艳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周荣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11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周荣凯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艳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