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与梅源、俞筱珍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龙。委托代理人:王怀雨。被告:梅源。被告:俞筱珍。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陈志斌。委托代理人:张宝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诉被告梅源、俞筱珍、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筱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撤回对被告俞筱珍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