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港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四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徐亚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四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亚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港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宁波四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码25613082-9),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石契明州路500号1幢1518室。法定代表人:舒宗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逸超,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红丽,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亚良,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四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亚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四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亚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四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亚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四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