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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蔡晓杰与沈冬冬、安徽省阜阳市宏远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杰,沈冬冬,安徽省阜阳市宏远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3号原告:蔡晓杰,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孙毅,宁波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冬冬,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颍州检察院对面。法定代表人:江多德,该公司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河西路***号*楼。本院在原告蔡晓杰诉被告沈冬冬、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宏远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晓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潇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