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熊小威盗窃罪,熊小威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熊小威
案由
盗窃;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北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小威,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字(2010)第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小威犯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小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2日晚,被告人熊小威来到唐山市路北区沿河东楼路边,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冀B×××**黑色大众途锐汽车右后玻璃撬碎,将车内一条硬中华烟、两条苏烟、三条极品云烟盗走,被盗香烟鉴定价值2010元。2、201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熊小威在唐山市路北区凤南楼采用撬汽车玻璃的手段盗窃,造成十二辆汽车玻璃不同程度毁损,被损毁的汽车玻璃鉴定价值92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小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熊小威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扣押移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证明材料、作案工具及被砸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小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小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宁人民陪审员 文亮人民陪审员 张玲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