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秋绒诉被执行人董宏伟、董伟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绒,董宏伟,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李秋绒,女,1964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董宏伟,男,1980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董伟,男,1978年2月7日生。上列当事人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992.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计4092.2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2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张勇锋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