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周某某与被申请人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与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保字第5号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北塘区××街道××路××号。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b×××××重型仓栅式货车壹辆(保全金额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b88707重型仓栅式货车壹辆(保全金额150000元)。申请人周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赛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