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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田海明与杨巨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明,杨巨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田海明,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被告杨巨明,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吴铭洪,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明于2011年1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海明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