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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二勋、张亮等与杨兴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勋,张亮,张杰,张栋,杨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张二勋,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亮。申请执行人张杰。申请执行人张栋。被执行人杨兴伟,农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7日作出的(2010)保民二终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兴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兴伟的位于保定市诚信丽景蓝湾小区第16号楼二单元1701号单元房一处。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