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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知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378号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杉浦幸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少东,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梅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钦,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青青审 判 员  白海玲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