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杨飞与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飞,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张杨飞,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郎坑村。被告: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小牛,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万根,铜陵县天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飞与被告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杨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二○一一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