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乾洋诉被执行人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乾洋,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54-2号申请执行人赵乾洋,男,1988年11月30日生。被执行人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三喜,系该村委会主任。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76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上扣划了7675元,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江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来自